因用工单位原因无法到岗,是否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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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罗某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 收派员。2020 年 9 月 10 日,双方发生纠纷后,某物流公司将罗某在 该公司的系统权限关闭并注销账户,导致罗某不能正常打卡,无法正 常上班。2020 年 12 月,某物流公司以罗某连续旷工 81 天,严重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罗某经仲 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罗某不能正常打卡,无法正常上班,是否构成旷工? 某物流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为劳动者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基本义务。罗某作为快递员,为其提供系 统账户及操作权限,以便罗某接收派单任务、开展工作,是某物流公 司应为劳动者提供的基本劳动条件。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纠纷后,某物流公司注销账户并关闭系统权限,导致罗某无法正常到 岗工作。某物流公司又以罗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连续旷工为由解除 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长期旷工,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缺乏充分证据 予以证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以罗某矿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以注销账户、关闭系统权限等方式恶意阻碍劳动 者到岗工作,后又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