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变更驾驶车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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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17 年 11 月 20 日,某公司安排葛某运输散装货物, 葛某以其不擅长运输散装货物骤然改变存在风险为由提出异议,双方 因此产生争议。某公司主张,葛某自 2016 年入职以来,在淡季也曾 服从公司安排运输过散装货物,但其在 2017 年淡季却不再服从运力 调配。葛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某公司在 2017 年 11 月 17 日、18 日 已经与葛某进行沟通,要求葛某作好运输散装货物的准备,但葛某不 同意,所以,某公司在 11 月 20 日另作安排。原审对葛某的工作情况 认定错误。某公司将葛某作退出微信群处理的原因是葛某不同意某公 司的工作安排并将不和谐的声音发布到工作群影响某公司的管理。之 后,某公司为向葛某下达通知,又将葛某加入微信群。某公司先后在 11 月 21 日、22 日、23 日、24 日以及 27 日向葛某下达运输任务,但 是葛某均没有回应。

争议焦点:员工不同意变更驾驶车型,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安排葛某由驾驶拖带 油罐车运输油类货物改为驾驶拖带箱式车运输散装货物,葛某对某公 司的安排提出异议。葛某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依据,且该理由与车辆 的运输安全有关,也与葛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有关,某公司应当就葛某提出的意见,与其进行沟通、解释、协调。二审中, 某公司仅证明其曾对葛某进行过类似的工作安排,其提供证明其工作 安排的合理性及对葛某提出的意见进行答复、反馈的证据未被法院采 信。葛某在某公司未作回复的情况下,拒绝新的工作安排,有合理的 理由。某公司在未与葛某沟通、协调的情况下,以葛某不服从工作安 排、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理由不充分,某公司 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理由不成立。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 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 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劳动 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岗位工作安排,有提出自 己意见的权利,本案中,劳动者的岗位虽然都是司机,但劳动者以驾 驶的车型由运载拖挂油罐车为散装货物,导致存在风险改变提出异 议,存在合理性,用人单位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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