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调岗导致旷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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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06 年,朱某到某销售有限公司工作。2019 年 4 月 18 日,某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安排 原告到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20 年 1 月,某物流有限公司根 据集团公司的工作调整,欲关闭朱某目前所在的仓库。2020 年 1 月 8 日、1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 年 1 月 16 日,某物流有限公司对朱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 书》,责令朱某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前到另一处仓库报到,逾期未到 视为旷工。后来,朱某未到新仓库报到。2020 年 2 月,某物流有限 公司以朱某甲连续旷工 3 天以上,向朱某甲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书》。在朱某甲离职后,某物流有限公司仍保留了朱某甲胜任的工作 岗位,并安排了新人在岗。朱某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愿意按照法律 规定补偿其赔偿金,以调岗为名行辞退之实,借原告对调岗提出的异议,以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某物流有限公 司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某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单方面 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裁判要旨:某物流有限公司因集团公司调整大件行仓模式,欲解 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其与原告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和调岗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未充分就双方争议事宜与原告进行解释、沟通,而是采取简单的以原告未到《工作安排通知书》指定的新岗位报到,以原告 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某物流有限公司对朱某进行调岗 原因并不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单方进行调岗违反劳动合同 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总结:企业基于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决定企业人、财、物的管 理与使用。根据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企业对员工工作岗位或场所进 行适时的调整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具有正当性, 那么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的安排,及时到新的工作岗位开展工作。如 果单方调岗在实体上不具有合理性,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劳资 双方未进行充分沟通协调,那么该调岗安排丧失了正当基础,用人单 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方调 岗行为的正当性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 调岗安排是否合理;  (2) 调岗程序是否规范。(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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