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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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抗……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用。

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

3.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在提起再审的裁定书中,简要写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事由即可,不应对该抗诉事由成立与否等问题作出评判。

4.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