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游植龙律师在北京参加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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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2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主办、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北京法官之家举行。广东...

 经纶游植龙律师在北京参加婚姻家庭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并发言

 

  11月2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主办、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承办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北京法官之家举行。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律师受邀出席研讨会并发言,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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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由央视综艺频道主持人张泽群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亚兰致开幕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巡视员段京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中华全国妇联权益部法规处调研员钱叶卫、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傅侃、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调研员陈建萍、中华全国律协业务部主任李柔、《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刘桂明等立法、司法机关专家和媒体界人士,与来自全国各地婚姻家事实务界专家律师40余人一起,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最新审议稿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立法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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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植龙律师发言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结婚年龄,应当男女平等,不应有男女法定婚龄的差异,且应降低法定婚龄,建议男、女双方均不得早于十九周岁。


  第二,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节有轻有重、程度不一,应当属于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与配偶结婚登记,而后却又以自己曾经造假为由主张婚姻无效,实际上纵容了骗取登记一方,不能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认为:1、立法必须明确,我们是保护作为强者的债权人的利益,还是要更加保护作为弱者的不知情配偶的权益?婚姻法保护弱者的功能要不要体现?2、夫妻之间有人格的独立,不能因为结婚就让夫妻捆绑在一起,让配偶一方承担无辜的债务。3、从道义上,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债务时,应当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可以对风险作出判断和控制,债权人基于对举债人的信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举债人无力偿还,是债权人自己判断失误,应当自行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后果,想让举债人的配偶来承担债权人判决失误的后果,将自己的投资失败和判断失误转嫁到举债人的配偶身上,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当初,出借的时候没有想到举债人有配偶,现在钱收不回来了,突然想到人家有配偶了,这说得过去吗?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直接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入法,存在二大问题。建议:首先,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其次,将在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直接列入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非常危险的,也必将出现大问题,应予以删除。


  对于共同债务的规范,建议改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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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有婚后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导致了一些继承人(或受赠人)为了达到不让其配偶获得遗产(或受赠财产)的目的,而假意作出放弃遗产(或受赠财产)的意思表示,而后与其他继承人私下再分割遗产(或受赠财产),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提倡。

 

第五,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建议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受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应当明确夫妻约定的法律约束力包含对赠与的不得反悔,限制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试问,一个富翁为了追求一个美女,双方约定将他婚前的一套别墅归美女所有,结婚后富翁另觅新欢要离婚,却以没有办理过户为由主张撤销“赠与”别墅,如果我们还允许撤销的话,我想问一句:人家都跟你结婚了好不好?诚实信用原则还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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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建议规定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银行、证券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财产知情权,是对自己财产知情权的天然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合法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掌握,也属夫妻共同所有。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当然有权知道自己的财产状况。赋予夫妻有权互查对方财产,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且广州地方立法早在2010年就有夫妻财产知情权的立法规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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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植龙律师在发言中特别指出: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设计,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债务制度、夫妻知情权等,应有正确的价值导向,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对弱者的保护功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在整体上对正确价值导向、对弱者的保护上非常欠缺,本人对此表示深深的失望,并再次呼吁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对不起作为“百年大计”的民法典。

 

 

游植龙律师的发言,引起了不少与会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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