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黄燕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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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李锦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口岸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94175X。
负责人:陈锦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燕青,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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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黄燕青核发涉讼信用卡后,黄燕青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现黄燕青使用信用卡后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用金是黄燕青(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自愿申请的,双方关于万用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黄燕青逾期未还万用金相关本息,其性质亦为信用卡欠款。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要求黄燕青清偿所欠本金49042.21元、增值服务费28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暂计至2020年7月16日利息为5674.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9620.09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黄燕青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燕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042.21元、增值服务费28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16日利息为5674.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9620.09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被告黄燕青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芝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李锦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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