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忠、广州市祥晟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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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判员叶建伟 书记员蔡奕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延忠,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祥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六路****。
法定代表人:蔡桃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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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王延忠作为祥晟公司的挂靠经营者,现以与之前诉讼相同的理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押金并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因对于同类案件已有生效判决作出处理,故本案应当参照处理。
根据王延忠上诉提出的理由,其并无提出有别于其他挂靠经营者的新的事实或新的理由,由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仍在挂靠经营期限内,虽然行政机关对于挂靠经营车辆的管理政策有变化,但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并不仅限于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还包括其他挂靠经营内容,现王延忠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祥晟公司有重大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王延忠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王延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建伟
书记员蔡奕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