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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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刘婧】 

  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
  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特别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不仅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也是及时切实有效准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就起草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充分论证研讨的基础上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四类情形下被告的资格确定规则,并明确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申请再审规定》全文共六条,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被告资格规定》明确,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贯彻“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资格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被告资格规定》还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申请再审规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查核后,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的情况,《申请再审规定》对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两部司法解释在起草的过程中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三大原则,解释的出台将对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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